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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02. 一個半小時為法官的太太完成所有的檢查,爆滿的台大急診真的做得到嗎?


  法官的太太在 2007 年撞傷頭部,送到台大急診,因為顱內出血終於不治。法官於是控告台大醫院與醫師,要求依照包括消保法等法規來賠償。最高法院在判決中,認為醫師應該擔負舉證的責任。此例一出,醫界嘩然,捶胸頓足,大呼司法不公。一時之間,病人、醫師、法院,三邊都輸了。為什麼會這樣?問題的癥節,其實埋在很深的地方。

  教科書提到:如果頭部外傷的病人出現熊貓眼,或者是嘔吐 2 次以上,就應該安排電腦斷層。這位病人在當晚 10:30 出現了以上的症狀,但是直至 11:59 病人昏迷了,醫師才安排。結果發現顱內出血,雖然進行了緊急手術,還是回天乏術。最高法院認為,既然醫師沒有做到教科書的標準,就必須證明即使做到了也沒差,病人一樣會死,才能免於過失的責任。

  如此的證明當然是十分的不容易,也許必須讓時空倒流,重來一次,在發生症狀之初就安排檢查,結果病人依舊難逃一劫,才能讓法官信服:檢查的時刻和死亡之間,並沒有因果的關係。所以最高法院將舉證的責任由病人倒置於醫師,形同課予醫師難如登天的要求,使得醫師在訴訟上處於極為不利的局面。

  這樣的倒置是不公平的嗎?法律中有一個相關的概念:如果違反了保護別人的規定,結果使得別人受到傷害,就必須積極去證明自己做得其實並沒有錯,才能免於責難。另外一個觀念是,如果事件具有高度的專業性,那就要讓比較專業的一方負擔比較重的舉證責任,來平衡比較外行的一方,根本就不知道從何下手去尋找證據。

  這麼說來言之成理,那醫師不就正是拖延病人又不肯負責的罪人嗎?最高法院言詞凌厲:住院醫師「確有應注意病人意識變化、評估生命徵候、意識狀態及瞳孔反應及嘔吐 2 次,而疏未注意評估,以便安排作電腦斷層之違反醫療常規之處置上過失」。但是除了應該注意、沒有注意之外,還必須能夠注意,才稱得上是過失啊!

  「什麼?堂堂台大醫院,竟然連送個病人去作電腦斷層的能力都沒有?鬼才相信!」這應該是普羅大眾第一時間的反應。所以最高法院再加碼寫道:「審酌病人之病情、醫療行為之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害發生之成本暨醫院層級等因素,綜合判斷而為適當之醫療,始得謂符合醫療水準而無過失。

  這句判詞的白話意思就隱含著:「你那麼大間醫院,當然應該要做到教科書的標準。」沒錯,身為國家級的醫院,本應字句做到教科書上的國際標準。但是在逛大醫院像吃到飽,假日不開診就被民眾責罵,急診被當成便利商店使用,請不起護理師而關病房,結果病人全部都卡在急診的台灣,90 分鐘內真的能完成所有的檢查嗎?

  台大急診的爆滿、醫護的過勞赫赫有名,數以百計的留觀人數時有所聞。筆者大學時期,正好也身處於個案發生的十多年前那時代。不但走廊上躺滿了沒有病床的病人,春節假期有時候還排到外面的人行道上。病人的一家子淒風苦雨守著一支點滴架,筆者拿著病歷到圍牆外呼喚,找不到病人到底在哪裡。

  回想初進急診見習時是大學六年級,明明只是見習,卻充作準實習醫師。第一天上班,手上就接到 36 名病患,就算一名只花 10 分鐘診療,巡迴一圈已是 360 分鐘。而且這些病患的症狀變化此起彼落,常常需要拋下手邊正在處理的病人去急救,一救就是 30 分鐘,壓得滿身大汗,筋疲力竭。老師們交班一圈,只是逐一介紹口述病人狀況,就花了 2 個小時。

  印象最深刻的,就是有一週適逢台北市大旱限水,結果下痢盛行,我的一個班次來診高達 88 人,病歷像哈利波特的入學通知單一般從四面八方湧進診間。我只好每 8 人一數,分批問診,便血的舉手,發燒的舉手,過敏的舉手,才把一疊疊的病歷勉強消化完畢。此間又有氣喘的病人血氧下降,我卻搶不到電腦開藥。

  直到上班滿一週,改上大夜班,學長姊在夜間 11 點時,輕輕地把職章交給我,跟我說:有問題一定不要客氣,隨時把他們叫起來。如果別的學長或學弟來找我蓋章,一定要親眼看過病人,才能蓋章出單。我捧著總醫師和住院醫師共 3 顆印章,手在發抖。前天我才因為看不懂常見的錐體外症候群而挨罵,怎麼一下子變這樣?

  正義魔人也許又要指教了:值班怎麼可以跑去睡,把章交給見習醫師?但是學長姊們早上已經站了 12 個小時的刀,做了一整天的超音波,明天早上 6 點又要查房,做晨會報告,他們必須去睡。所以只好小鬼當家,留下我一個大六的醫學生,茫然望著午夜的急診室,耳邊響著監視器急切的嘟嘟聲,還有不停遞過來的初診病歷。

  看著學姊清秀但遮掩不住疲憊的眼神,後來我在上大夜的日子,都咬著牙讓學長姊一覺到天明。伴隨著病人的辱罵:「實習的不要碰我!叫你們長官來。」「看病人還一邊查書,怎麼這麼沒醫德!」「老子在這邊足足站了 50 分鐘,為什麼沒人理我女兒?」「我老公也是醫生,他說這種病沒什麼,你們怎麼還醫不好?」

  是的,堂堂台大醫院,當然應該能夠完成課本上所說的每一句話。但是我自知,如果拿課文逐字逐句對照,可能對每一個病人,都無法在短時間內達成所有的要求。也許是我的能力太差吧!但是國家的政策只顧討好病人而讓急診塞爆,完全不顧醫療同仁的處境,最後再叫他們全盤負責,這樣真的公平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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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
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民事判決